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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立强财产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立强,龚启信,龚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93号原告李立强,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龚启信,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龚海燕,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强与被告龚启信、龚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立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龚启信、龚海燕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原告李立强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车位(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裕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