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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俞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47号申请执行人俞某某,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生活费共计180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已交纳案件款180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执行费50元。申请人俞某某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2010)临民初字第15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医疗费、生活费共计1800元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153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医疗费、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