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赖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754号原告:赖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言富,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