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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赖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754号原告:赖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言富,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