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华强交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远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华强交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李远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33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强交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龚国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辜文跃,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远照,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强交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远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强交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强交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强交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