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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廷与昆明名基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昆明名基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保字第10-3号申请人:李廷,男,汉族,1947年11月20日生,山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昆明名基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涛。住址:昆明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据(2015)石法执保字第10-1号民事裁��书对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李廷所有的位于石林县万城阿诗玛旅游小镇三期9幢3单元201室,房权证号为石林县房权证鹿阜镇字第2012047**号房屋予以查封;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永生所有的位于石林县万城阿诗玛旅游小镇XXX室,房权证号为石林县房权证鹿阜镇字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申请人李廷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李廷所有的位于石林县万城阿诗玛旅游小镇XXX室,房权证号为石林县房权证鹿阜镇字第X**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永生所有的位于石林县万城阿诗玛旅游小镇XXX室,房权证号为石林县房权证鹿阜镇字第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计 全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