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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童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华,童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76号原告吴新华,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童爱兰,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华与被告童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新华负担。审判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子龙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