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童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华,童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76号原告吴新华,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童爱兰,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华与被告童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新华负担。审判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子龙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