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礼与王民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王民,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王礼被告王民被告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与被告王民、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王礼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栾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