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艾力·亚森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力·亚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2号罪犯艾力·亚森,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力·亚森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艾力·亚森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106-1号刑事判决,以原罪名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艾力·亚森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艾力·亚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孔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