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天云、唐学军、杨带琼追偿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天云,唐学军,杨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袁天云,男,汉族,生于196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唐学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绵阳市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杨带琼,女,汉族,生于1981年,绵阳市盐亭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袁天云、唐学军、杨带琼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天云、唐学军、杨带琼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炆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