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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炜洪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炜洪(绰号“弟古”),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2月1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2月1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炜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金飞、被告人陈炜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陈炜洪分别伙同陈某甲、邱某某(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后龙镇、峰尾镇、南埔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后予以销赃获利。具体如下:1、2012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陈某甲窜至本区山腰街道住建局楼下,盗得被害人庄某甲停放于此处的豪爵GN125H(C)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5320元)。2、2012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陈某甲窜至本区山腰街道新民街厦门港鑫沙茶面店门口附近,盗得被害人庄某乙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H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6603元)。3、2012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陈某甲窜至本区山腰街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泉港支行停车场,盗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H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7533元)。4、2012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陈某甲窜至本区山腰街道欢乐七星KTV楼下停车场附近,盗得被害人庄某丙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F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5580元)。5、2012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陈某甲窜至本区后龙镇中国农业银行泉港支行停车场,盗得被害人柯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25T-5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7068元)。6、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陈某甲窜至本区山腰街道金山街钟楼楼下的现代电脑公司门口,盗得被害人庄某丁停放于此处的豪爵HJ125-8C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5178元)。7、2013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峰尾镇卫生院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丙停放于此处的本田WH100T-H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6890元)。8、2013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建达商住楼楼下,盗得刘某甲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G型二轮摩托车一部(车辆登记所有人郑某某,价值人民币8268元)。9、2013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山腰粮站对面一服装加工厂门口,盗得庄某戊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G型二轮摩托车一部(车辆登记所有人庄某壬,价值人民币8904元)。10、2013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南北五路亿达国际楼下筑家房产中介公司门口,盗得刘某乙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G型二轮摩托车一部(车辆登记所有人连某某,价值人民币9540元)。11、2013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祥云路福炼生活区3号门对面重庆酸辣粉店门口,盗得林某甲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25T-3A型二轮摩托车一部(车辆登记所有人林某乙,价值人民币5728元)。12、2013年4月30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泉港医院停车场,盗得庄某辛停放于此处的被害人庄某己所有的无牌五羊本田WH100T-H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13、2013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南埔镇南埔村家家乐超市旁阿如水果店门口,盗得陈某丁停放于此处的本田WH100T-F型二轮摩托车一部(车辆登记所有人林某丙,价值人民币7526元)。14、2013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峰尾镇郭厝村埭沙路福昌电动卷帘门店门口,盗得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豪爵GN125-2D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6891元)。15、2013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后龙镇栖霞小区18幢楼下,盗得被害人刘某丙停放于此处的豪爵GN125H(C)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4550元)。16、2013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锦祥社区2期楼梯口,盗得刘某丁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G型二轮摩托车一部(车辆登记所有人刘某戊,价值人民币8162元)。17、2013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星港运输有限公司楼下走廊,盗得被害人陈某戊停放于此处的豪爵GN125H(D)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2535元)。18、2013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炜洪伙同邱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庄园市场万家友糖果食杂批发行后门,盗得被害人庄某庚停放于此处的五羊本田WH100T-G型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79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炜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甲、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庄某甲、庄某乙、陈某乙、庄某丙、柯某某、庄某丁、陈某丙、刘某甲、庄某戊、刘某乙、林某甲、庄某己、陈某丁、许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戊、庄某庚的陈述、证人庄某辛的证言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和查询结果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草图及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提取的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及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炜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1471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炜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炜洪多次盗窃且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刑罚及劳动教养后再犯本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炜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炜洪对本院(2013)港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2013)港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即退赔被害人庄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5320元、退赔被害人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6603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7533元、退赔被害人庄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5580元、退赔被害人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68元、退赔被害人庄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5178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689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268元、退赔被害人庄某壬经济损失人民币8904元、退赔被害人连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54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728元、退赔被害人庄某己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7526元、退赔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891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455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8162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元、退赔被害人庄某庚经济损失人民币7938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青竹审 判 员  陈碧梧人民陪审员  庄银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亚彬附:本判决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