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永春、邵英华、丛金水与被执行人邵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永春,邵英华,丛金水,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邵永春。申请执行人邵英华。申请执行人丛金水。被执行人邵勇。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享有的拆迁补偿利益中16.506平方米补偿面积对应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