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星宇申请执行刘邦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宇,刘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刘星宇,男,201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黄庄村档案馆附近。身份证号码:6108212011********。法定代理人贺利琴,女,1989年nian8月yue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黄庄村档案馆附近。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刘邦,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单家滩**排。身份证号:612722985********。本院在执行刘星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邦抚养费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邦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星宇抚养费自2014年的抚养费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及申请执行费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乔文彪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邦给付申请人刘星宇2014年的抚养费25000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