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春保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保,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24号原告:张春保,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魏守莉,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卢昌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保诉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保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保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0元,由原告张春保负担。审 判 长 邬 秀 娟审 判 员 包 玲人民陪审员 汪 德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珏(代)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