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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叶利军、胡海琴、刘莉及屈云杰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叶利军,胡海琴,刘莉,屈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叶利军,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胡海琴(系叶利军妻子),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刘莉,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屈云杰,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利军、胡海琴、刘莉及屈云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