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608)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严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严肃,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严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浩借款人民币5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