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汪敏与汪德秋提供劳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敏,汪德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滨执字第00577号申请人汪敏,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汪德秋,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汉滨区。本院受理汪敏申请执行汪德秋提供劳务者害一案。(2014)汉滨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汪德秋赔偿申请人汪敏经济损失20000元及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汪德秋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汪敏与被执行人汪德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汪德秋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汪敏经济损失20000元,现被执行人汪德秋已履行完毕。故(2014)汉滨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汉滨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