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蓝月华与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民,蓝月华,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俊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民,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胡勇,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远军,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月华,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何缨,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民。原审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UNITS3-49/FYIPFUNGBUILDING2-18D’AGUILARSTREETCENTRRALHK。上诉人刘德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德民上诉认为:原审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公司,本案纠纷为涉外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申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