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调确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汪国梁、张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国梁,张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13号申请人:汪国梁,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申请人:张赛,男,1981年05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申请人汪国梁、张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国梁、张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汪国梁于2015年2月6日赔偿张赛车辆维修费共计1400.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