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商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君华与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华,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115号原告胡君华。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普福寺弄27-5号。法定代表人朱泽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彩,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永昌,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君华与被告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君华以已经与被告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君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尤 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