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辉煌陶瓷洁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法定代表人:聂士印,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明,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相锋,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博,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东营辉煌陶瓷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经理。上诉人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被上诉人东营辉煌陶瓷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另一上诉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标有“东营区”字样,其非地域约定,双方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东营辉煌陶瓷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及另一上诉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上诉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合同中约定另一上诉人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代扣货款,但其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原裁定根据其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德州市,合同履行地为河口区。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东营市东城南一路伟浩御景广场17楼,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