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丹、刘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丹,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丹、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哲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丹、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2日下午,鲍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联系后到福州市仓山区某苑505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丹购得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净重0.44克),后于16时许到福州市仓山区某花园B1区5座楼下,将先前购得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净重0.44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鲍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并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到人民币300元,从鲍某某处扣押到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净重0.44克)。之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刘丹,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丹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丹到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七街十二府门口,将其所携带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净重0.92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刘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刘丹,并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到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净重0.92克)。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上述查获的两袋白色晶体状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丹、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丹、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刘丹贩卖两次,数量1.36克,被告人刘某贩卖一次,数量0.4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刘丹,属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丹、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本案系运用特情引诱而侦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缴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刘丹被扣押的IPHONE5手机一部和被告人刘某被扣押的IPHONE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雪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