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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杰与盐山县鹏达运输有限公司蔡广树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盐山县鹏达运输有限公司,蔡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盐山县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蒲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闫坤春,任经理。被执行人蔡广树,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2年5月22日依据申请执行人张杰的申请,作出(2012)蓬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盐山县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冀JD7X**、冀JER**号重型牵引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盐山县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冀JD7X**、冀JER**号重型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荣宗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代理审判员  于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亚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