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刑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沙某某诈骗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031号抗诉机关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某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盖州市人,捕前住盖州市永安嘉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3月1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盖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依法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沙某某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沙某某,听取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李汝亮审判员 傅 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