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爱林与李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林,李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863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林。委托代理人于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坚。陈爱林与李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李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爱林货款6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小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