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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俊杰与蔡智聪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杰,蔡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896-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蔡智聪,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蔡智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智聪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蔡智聪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