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胜文与武隆县诚信煤炭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文,武隆县诚信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杨胜文,男,194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隆县诚信煤炭有限公司(原武隆县鸭江镇水井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组织机构代码:05776258-3。法定代表人项福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云柱,男,1976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邦进,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文诉被告武隆县诚信煤炭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胜文免交650元。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邢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