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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吴某某,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王某某,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