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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俊有与李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有,李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俊有。被告李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有与被告李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减半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