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95-1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王某的车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