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PPG涂料(天津)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英。委托代理人:胡村鹏,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平。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阁公司”)与被上诉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PG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天阁公司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晨光、何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有长期合作关系,2012年5月24日,PPG公司(卖方)与天阁公司(买方)签订涂料销售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天阁公司在PPG公司处购买灰色中涂漆、黑色中涂漆等30个品种的溶剂、面漆,产品型号价格不等(见双方合同附件)。交货期限:以所下订单确认收到时间为准,21日内运至买方指定地点。运保费:由卖方承担天津及沈阳天阁仓库间的正常发货运输费用。付款:开具发票所述月份的次月一日起付款,付款账期90天,付款全部以银行现汇为主。质量:以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提交之出厂质量鉴定报告为实验依据,买方可按照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技术协议及质量保证协议内容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检,所有原漆的质量由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责。服务: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应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对现场涂装施工进行指导及培训,以保证买方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涂装质量。合同签订后,PPG公司依据被告确认的9份订单,于2013年2月给天阁公司发货,同时PPG公司相对应的每次发货均给天阁公司开具发票,9批次的货物共计价款为904940.01元,此后天阁公司付给PPG公司89767.08元货款,尚欠PPG公司货款815172.93元。另查明,2014年10月24日,双方就天阁公司库存进行清点,双方确认,本案诉争的9批货36桶已过保质期,价值106142.40元(含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天阁公司提供的《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合同》、发货单9份、发票9张,PPG公司提供的天阁公司员工王秋明与PPG公司员工郑义之间的邮件往来、合同、订单、三份电子邮件、货物照片、面漆技术服务协议、物资仓储保管协议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天阁公司与PPG公司之间签订的涂料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天阁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PPG公司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PPG公司请求天阁公司给付货款815172.93元及延期支付货款期间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基准贷款利率以本金815172.93元计算,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关于天阁公司抗辩称,因PPG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导致天阁公司处的库存产品已过保质期,无法使用,故此,天阁公司有权要求PPG公司予以退货,PPG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天阁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应赔偿损失。因在双方供货过程中,PPG公司依据天阁公司下的订单供货,即使存在有部分货物在使用上有剩余,天阁应该及时与PPG公司协商退货,即使协商不成,天阁公司应按合同及时主张退货的权利,由于天阁公司在货物没有过期前没有行使权力,导致货���过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天阁公司的抗辩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给付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815172.93元;二、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以本金元815172.93计算);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双方当事人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天阁公司承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天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案件重要事实,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理由如下:一、PPG公司依法有义务履行后合同义务。由于车用油漆的特殊性,天阁公司的库存产品继续使用的前提就是PPG公司继续提供相关辅助产品及技术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PPG公司有义务协助天阁公司将库存产品使用完毕;二、天阁公司与PPG公司就天阁公司的库存产品如何使用及PPG公司合同义务履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执行该约定。自2013年3月5日PPG公司做出承诺后,双方就库存产品如何消耗使用完毕事宜达成一致的合同便成立;三、PPG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付款条件未成就,天阁公司无需支付货款,且PPG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库存油漆已过保质期,库存产品无法继续使用,PPG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货款数目有���,一审法院认定天阁公司未积极主张权利造成自身损害事实不符,事实是天阁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一直与PPG公司协调库存货物处理问题,到2013年3月5日双方就如何处理事宜达成一致,由于PPG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才导致库存产品过期。被上诉人PPG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阁公司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上诉人未按合同支付货款,违约在先,不存在PPG公司违约的问题,PPG公司未与天阁公司就完成涂料使用达成过一致,天阁公司要求PPG公司承担库存产品过期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价款数额不影响判决的做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2012年5月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条款,PPG公司按订单提供涂料,天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天阁公司与PPG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已就合同付款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天阁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应向PPG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货款金额确定天阁公司的给付货款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天阁公司提出PPG公司违反协助义务造成库存商品损失问题,本院认为后合同义务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天阁公司应对PPG公司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天阁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PPG公司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天阁公司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天阁公司提出已和PPG公司就库存产品的使用及PPG公司后合同义务的履行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天阁公司提供的证据,从其文字意思上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就天阁公司所述事项达成新的协议,且PPG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否认,本院对天阁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上诉人沈阳天阁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扬代理审判员 马晨光代理审判员 何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芳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