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殷红星与卢利红、刘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红星,卢利红,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595号申请执行人殷红星。被执行人卢利红。被执行人刘保。关于殷红星与卢利红、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3)泰虹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利红、刘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6203.82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虹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