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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赵海诉山西省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西省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涉县人,农民,住原籍。被告山西省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法定代表人张立红,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山西省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