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樊正雨与定远县朱马初级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正雨,定远县朱马初级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樊正雨,居民。被告:定远县朱马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许培铜,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正雨与被告定远县朱马初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正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正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樊正雨负担。审判员 姜忠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明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