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学伟大街银座尚品2-3-901-02室。法定代表人杨秀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建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常艳利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开发区巨鹰公寓商服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常艳利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开发区巨鹰公寓商服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忠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