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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某连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告:王某琴,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徽省霍邱县宋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丙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