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成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47号原告:成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审判员 刘 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