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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成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47号原告:成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审判员 刘 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