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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逸鹏与被告范海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逸鹏,范海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4194号原告陈逸鹏被告范海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逸鹏诉被告范海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逸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海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逸鹏撤回对被告范海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逸鹏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强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