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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宣庭、赖国忠等与刘世平、陈敏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宣庭,赖国忠,刘建中,杨庆福,沈招庆,陈净,蒋锦鸿,朱鸿江,施沛霖,刘世平,陈敏,黄雨,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792号原告:刘宣庭。原告:赖国忠。原告:刘建中。原告:杨庆福。原告:沈招庆。原告:陈净。原告:蒋锦鸿。原告:朱鸿江。原告:施沛霖。诉讼代表人:刘宣庭、蒋锦鸿。委托代理人:仰忠,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平。被告:陈敏。被告:黄雨。第三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温泉南路1790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平。第三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温泉南路(清水湾边)1691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平。原告刘宣庭、赖国忠、刘建中、杨庆福、沈招庆、陈净、蒋锦鸿、朱鸿江、施沛霖与被告刘世平、陈敏、黄雨,第三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宣庭、赖国忠、刘建中、杨庆福、沈招庆、陈净、蒋锦鸿、朱鸿江、施沛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宣庭、赖国忠、刘建中、杨庆福、沈招庆、陈净、蒋锦鸿、朱鸿江、施沛霖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晓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