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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秀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西门印业有限公司、黄云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西门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秀催字第20号申请人:温州市西门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彩。委托代理人:吴妙兰。申请人温州市西门印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公告(《人民日报》于2014年12月4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9511432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6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18日,出票金额5万元,出票人嘉兴华天翔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桥头鸿运箱包厂,付款人招商银行嘉兴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西门印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月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申请人温州市西门印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0800053/9511432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6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18日,出票金额5万元,出票人嘉兴华天翔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桥头鸿运箱包厂,付款人招商银行嘉兴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嘉秀催字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西门印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二月六日(请张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