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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四平与朱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四平,朱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082号原告:汪四平,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战勒,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峰,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汪四平与被告朱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长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四平委托代理人章战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晓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四平诉称:原告从事装潢材料生意,被告自2012年起从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截止2013年1月13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63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63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朱晓峰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朱晓峰向汪四平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汪四平材料款63300元。但朱晓峰至今未向汪四平支付该欠款,汪四平遂诉至本院,要求朱晓峰立即支付。上述事实,有汪四平提供的一份欠条证明,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朱晓峰向汪四平赊购材料,并对所欠材料款进行结算,出具了欠条,双方成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朱晓峰未及时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汪四平要求朱晓峰立即支付所欠材料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四平支付材料款6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被告朱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褚维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