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11-25
案件名称
雷某、张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雷某;张某;赵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古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2014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辩护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张某、赵某、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艾某脱逃,不能到案接受审判,依法裁定对本案中被告人艾某中止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李常胜、被告人张某、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初至2014年5月,被告人雷某多次低价收购边某(已判刑)盗窃的面包车,收购的面包车总价值28500元。其中包括2014年1月2日李某被盗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此车经鉴证价值15000元;2014年3月19日田某被盗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此车经鉴证价值5500元;2014年5月10日王某被盗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此车经鉴证价值8000元。 2、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雷秀更雷某1找到雷某,将边某卖给雷某的被盗面包车以1900元价格买走,此车为2014年5月10日王某被盗面包车,经鉴证此车价值8000元。 3、2014年4月,被告人赵某以2500元价格收购边某盗窃的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此车为2014年3月26日王晨王某1被盗面包车,经鉴证此车价值18000元。 4、2014年5月,被告人艾某通过赵某,将边某盗窃的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以3000元价格买走,此车为2014年5月6日侯某被盗面包车,经鉴证价值19000元。 上述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全部扣缴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张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扣押、发还材料;被害人田某、王晨王某1的陈述材料;证人边某、雷某、褚某、刘某1、陈某、王某2、刘某2的证言材料;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雷某、张某、赵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张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张某、赵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李常胜为其辩护称:被告人雷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缴赃物并已全部发还受害人,且无前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陈立强为其辩护称: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且涉案车辆已收缴发还受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赃物,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明红 审 判 员 胡 琪 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