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馥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