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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馥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