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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蔡啊勇、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蔡啊勇,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啊勇。被执行人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蔡啊勇、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蔡啊勇址在晋江市池店镇大桥南片区D地块百捷·中央公园11幢1506房产,并准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拍卖程序,现由于启动拍卖程序时间较长,本案暂时没有执行可能,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