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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少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少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934号罪犯王少红,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少红及同案被告人代少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王少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本院于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二O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截止假释呈报之日,实际服刑九年一个月,余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检察员杨宜春、李志刚、牛成军,河北省保定监狱干警李红霞、李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少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少红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红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