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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晓峰诉介休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验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晓峰。杨晓峰诉介休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验收一案,不服介休市市人民法院(2015)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卷内除起诉状外没有起诉人的其它证据材料,此情况下一审直接以起诉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杨晓峰的起诉不予受理欠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