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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赛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09号罪犯郭赛,别名小赛,河北省安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3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