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罗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陶凤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姜朝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