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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于某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