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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旭华与苏美茹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华,苏美茹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51号原告:宋旭华,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邹骏,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美茹,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宋旭华诉被告苏美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2月6日上午10时15分到本院第八法庭参加诉讼,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宋旭华负担。审 判 长  冯银凤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妍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