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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再提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朱甲、朱乙与朱丙、朱丁等遗嘱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甲,朱乙,朱丙,朱丁,朱A,朱B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再提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甲。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A。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B。申请再审人朱甲、朱乙因与被申请人朱丙、朱丁、朱A、朱B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05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朱甲、朱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朱丙、朱丁、朱A、朱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3月4日,被申请人朱丙、朱丁、朱A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按照其母亲沈丽英的生前遗嘱进行分割。普陀法院审理后出具(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上海市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朱丙、朱丁、朱A、朱甲、朱乙、朱B按份共有(其中朱丙、朱丁、朱A三人合计占26/60,朱甲占17/60,朱乙占15/60,朱B占2/60)。鉴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200元,朱丙、朱丁、朱A承担5,800元,朱甲承担200元,朱B承担200元。公告费560元由朱甲、朱乙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朱丙、朱丁、朱A承担5,100元,朱甲承担150元,朱B承担150元。一审调解后,朱甲、朱乙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一审法院在组织调解时,朱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代理权限仅是一般代理,王某某无权代理朱乙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书内容并非朱乙本人的真实意思表��,一审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违反了诉讼程序规定。请求判令:撤销一审调解书,发回重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审理中,申请再审人朱乙委托其母王某某作为朱乙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朱乙;受委托人王某某。委托权限:一般授权委托。本院认为,普陀法院在调解中,未能查明朱乙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导致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费10,800元,退还申请再审人朱甲、朱乙。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承怡文审判员 顾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